(2017)冀0302民初7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阚洪顺与抚宁县圣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洪顺,抚宁县圣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302民初7395号原告阚洪顺,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杨国华,秦皇岛市海港区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抚宁县圣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磊,经理。原告阚洪顺与被告抚宁县圣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拖欠的工资2500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3000元/月×2个月);3、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33000元(3000元×11个月);4、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4352(3000除以21.75等于138元乘以52天等于7176元乘以200%)元;5、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到圣嘉公司做入料工工作。每月工资定为3000元,领工资的方式是每月领工资时在被告单位印好的工资表上签字。每天工作9小时,每天两班倒(早6点上,下午3点下;下午3点上,到零点下),未签过劳动合同。2015年4月30日下班时,当时的公司负责人杨淑芝到班上宣布,从五月一日起暂时放假,什么时候需要上班听通知,并告知凡是还未付清工资的2015年底全部付清。但是,从2015年5月起一直到现在,原告始终在找单位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尤其是在2015年10月和2016年1月间找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现在原告以被告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要求被告单位向原告支付被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等,请求法庭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经查,阚洪顺、刘瑞福、聂永安与抚宁县圣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人于2015年11月29日向秦皇岛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秦劳人仲审字(2015)第769-77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理由为:不属于我委受理范围。原告阚洪顺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原告阚洪顺与被告抚宁县圣嘉矿业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从原告的起诉状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原抚宁县驻操营镇(现行政区划调整为海港区驻操营镇),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劳动争议应当向调整行政区划后辖区海港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而原告向秦皇岛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故本院对原告的本次诉讼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阚洪顺的起诉。如不服本��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熊海华人民陪审员程克人民陪审员王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