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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4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濮院嫣菲羽羊毛衫门市部与黄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濮院嫣菲羽羊毛衫门市部,黄建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4970号原告:桐乡市濮院嫣菲羽羊毛衫门市部。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羊毛衫市场二区****室。经营者:邹月梅,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黄建龙,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桐乡市濮院嫣菲羽羊毛衫门市部与被告黄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33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向原告购买羊毛衫,并书面确认共欠原告23380元。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该欠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濮院嫣菲羽羊毛衫门市部233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0元,由被告黄建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