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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二郎支行与王县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二郎支行,王县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14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二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99号同天观云邸3栋1、2、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8912739E。负责人:陶宏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庆,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县文,男,1983年2月10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二郎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二郎支行”)与被告吴少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二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县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二郎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县文的起诉。审判员  钟定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昌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