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方林波、于常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林波,于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方林波,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于常庆,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方林波与被执行人于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45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审理期间,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于常庆名下房产一处,暂不具处置条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