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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嘉善东联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善东联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民催3号申请人:嘉善东联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永富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沈凤才,董事长。申请人嘉善东联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2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汇票付款期限也已到期,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嘉善东联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30005131836769,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嘉善东联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欣益晟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1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3日)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善东联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嘉善东联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祖国宏审判员  单秀丽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