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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戴波诉陈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波,陈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030号原告戴波。委托代理人金国庆。被告陈山。原告戴波与被告陈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戴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戴波负担。审判员  杨胜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 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