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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侯丽与尤成发及一审被告李士孝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侯丽,尤成发,李士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侯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尤成发一审被告:李士孝再审申请人郭侯丽因与被申请人尤成发及一审被告李士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8民终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侯丽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免除尤成发的保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此案再审,改判由被申请人尤成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郭侯丽与李士孝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双方签订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应受法律保护。对郭侯丽申请再审所持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郭侯丽未提交在本案所涉的保证期间向尤成发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故原判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郭侯丽所持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郭侯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侯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孙 路代理审判员  冯太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静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