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与向王宇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向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111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21396022548。被执行人:向王宇,女,生于1982年3月1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王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执行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0执11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