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岳蒙蒙、张国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岳蒙蒙,张国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021号原告: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兴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823680763115C。法定代表人:张文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王时杰(实习律师),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蒙蒙,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张国红,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岳蒙蒙、张国红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不履行银行借款的还款义务而由原告代为清偿的利息为4530.5元,后原告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7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蒙蒙、张国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武陟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承担。代审判员 吕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