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财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中铝国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通优谷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铝国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通优谷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188号申请人:中铝国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79号1幢二层209室。法定代表人:张建,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南通优谷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粤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林育铭,总经理。申请人中铝国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优谷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铝国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公司内的罐号为B105、B106、B107的三个油罐内的10045吨、以及从“皖通达555”轮上卸于扬州市润仪油品有限公司港口仓库的1760吨轻循环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铝国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南通优谷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的罐号为B105、B106、B107的三个油罐内的10045吨。二、查封从“皖通达555”号船上卸于扬州市润仪油品有限公司港口仓库的1760吨轻循环油。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铝国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长 申 骞审判员 汪朝清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