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某1、张某与刘某7、刘某6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7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兼上诉人刘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男,1996年11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3,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4,男,1944年11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9(刘某4之子),1969年1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5,女,1948年5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6,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8(刘某6之子),1975年11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7,女,1953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刘某7之夫),1950年10月18日出生。上诉人张某、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7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刘某1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刘某1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刘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四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一万七千四百元,由上诉人张某、刘某1负担(准予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懿荣审 判 员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