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魏霞、高仁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霞,高仁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魏霞,女,汉族,住平潭县。被执行人:高仁财,男,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霞与被执行人高仁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高仁财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瑞垅居委会房产,拍卖所得剩余款项优先扣除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领回执行款人民币666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州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