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0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涛与刘辉、郑州东兴伯爵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刘辉,郑州东兴伯爵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东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10012号原告刘涛,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广甫,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辉,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胡坤林,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晓燕,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东兴伯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能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洪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小兵,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东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8层811号。法定代表人纪红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小兵,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涛与被告刘辉、郑州东兴伯爵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东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刘涛工程款700000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55863.84元(利息以7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共计755863.84元。事实及理由:原告承建九龙东兴温泉假日酒店和九龙东兴购物中心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郑州××技术开发区九龙镇。后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700000元。原、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并确认,被告郑州东兴伯爵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东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前支付原告刘涛工程款七十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八十元。二、原告刘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三百五十九元减半收取五千六百八十元,由原告刘涛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治林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苗 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