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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字第7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陕西杰讯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薛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杰讯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薛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字第7575号原告:陕西杰讯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汉韵阁D-201.法定代表人:姚遂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慧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媛妹,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强,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道杰,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杰讯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讯公司)与被告薛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11日经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仲案字(2017)141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作出的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原告杰讯公司不是劳动仲裁程序的申请人,无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杰讯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退还原告陕西杰讯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怡打印:相丽华校对:杨凤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