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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勇、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案件结案用)(2017)鲁1402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刘勇。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韩风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陈长沙,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在本院财务科领取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交纳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款27084.34元。领取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交纳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款2462.50元。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刘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文璞、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雒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