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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越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越,自游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张越,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被执行人自游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5层50498房间。法定代表人刘复利,CEO。张越与自游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572号调解书业已生效,调解书确定自游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张越工资等共计23920.6元。自游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张越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自游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自游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572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光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