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一枝、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一枝,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郑一枝,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905588-3。法定代表人吕风云。关于申请执行人郑一枝与被执行人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一枝于2017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8744.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百利电器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3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3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一枝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饶赟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陆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