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邓当盛、韩柏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当盛,韩柏林,杨飞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27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当盛,男,1969年3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抓获,同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郑丽杭,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柏林,男,1981年4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飞,男,1994年10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抓获,同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当盛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韩柏林、杨飞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当盛、韩柏林、杨飞及被告人邓当盛的辩护人郑丽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邓当盛在莆田市汽车站、步行街、天九湾广场等地的电线杆、墙壁上张贴销售假证的小广告,向同案人李某1(另案处理)以人民币5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后以人民币8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微信等方式,分别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金鼎广场、天九湾广场等地销售给他人。其中,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邓当盛销售给被告人杨飞1张伪造的杨飞身份证;同年7月26日,被告人邓当盛销售给微信“瑞士手表唯一”1张伪造的胡某身份证;同年7月30日,被告人邓当盛销售给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1张伪造的刘某1身份证;同年8月3日左右,被告人邓当盛销售给被告人韩柏林3张伪造的分别名为肖某、丰某、李某2的身份证。另被告人邓当盛还向同案人李某1购买后,准备向微信“奇奇现代陈开云”销售1张伪造的杨某身份证,向微信“奔跑吧,骚年”销售1张伪造的余某身份证,后均未完成交易。另查明,被告人邓当盛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阿伟”(另案处理)购买伪造的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福建省民政厅婚姻证件管理专用章等8个印章、印模,准备用于销售,后未完成交易。经统计,被告人邓当盛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杨飞在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4日,被告人邓当盛在莆田市荔城区冠超市门前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韩柏林在莆田市荔城区加油站被民警抓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当盛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柏林、杨飞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当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邓当盛尚未成功销售“杨某”、“余某”的身份证件,该两起应认定为犯罪未遂;2.扣押到的“黄石第一中学”、“莆田市第八中学”两枚印章系事业单位印章,不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印章;3.扣押到的“莆田市荔城区教育局毕业证验证章”并非教育局机关印章、专用章,不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印章;4.本案中部分伪造的印章、身份证件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5.被告人邓当盛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邓当盛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柏林、杨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买卖身份证件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邓当盛在莆田市汽车站、步行街、天九湾广场等地的电线杆、墙壁上张贴销售假证的小广告(自称刘平,联系电话136××××6396),向同案人李某1(另案处理)以人民币5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后以人民币8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微信等方式,分别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金鼎广场、天九湾广场等地销售给他人。1.被告人杨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过期(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5日),因在应聘时需使用居民身份证,便通过电线杆上的小广告电话联系被告人邓当盛,并提供自己的照片及个人真实信息定制伪造的居民身份证。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邓当盛销售给被告人杨飞1张伪造的杨飞居民身份证,杨飞使用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应聘工作;2.同年7月26日,被告人邓当盛销售给微信“瑞士手表唯一”1张伪造的胡某身份证;3.同年7月30日,被告人邓当盛销售给同案人陈某(另案处理)1张伪造的刘某1身份证;4.同年8月3日左右,被告人邓当盛销售给被告人韩柏林3张伪造的分别名为肖某、丰某、李某2的身份证。5.被告人邓当盛还向同案人李某1购买后,准备向微信“奇奇现代陈开云”销售1张伪造的杨某身份证,向微信“奔跑吧,骚年”销售1张伪造的余某身份证,后均未成功销售。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被告人邓当盛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阿伟”(另案处理)购买伪造的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福建省民政厅婚姻证件管理专用章、莆田市荔城区教育局毕业证件验证章等6个国家机关印章、印模,准备用于销售,后未完成交易。另有购买伪造的“黄石第一中学”、“莆田市第八中学”等2个事业单位印章。经统计,被告人邓当盛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杨飞在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4日,被告人邓当盛在莆田市荔城区冠超市门前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韩柏林在莆田市荔城区加油站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邓当盛处扣押到伪造的印模、印章共计8个、赃款人民币1900元;从被告人韩柏林处扣押到伪造的“肖潇”居民身份证一张;从被告人杨飞处扣押到伪造的“杨飞”居民身份证一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同案人陈某的供述,供认2016年7月底,其准备在淘宝网开店卖鞋子(需本人手持身份证拍照上传核实身份信息),其便想要办一张假的身份证用于淘宝网开店。2016年7月30日,其在莆田市天九湾车站附近的电线杆上看到办证的小广告,便电话联系办证人“刘平”,并于同日按照“刘平”的要求将办证费用人民币80元和自己本人的照片在天九湾车站交给“刘平”。并将姓名(刘某1)、地址、身份证号码、发证日期、民族等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刘平”,后“刘平”将伪造的身份证邮寄给其,其有收到并支付邮费,其没有使用该伪造的身份证,后不知道将身份证丢在何处的事实;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韩柏林系其在荔城区西天尾镇大底厂工作时的经理,其没有韩柏林的联系方式,也未曾向他人购买过身份证的事实;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韩柏林、杨飞辨认出被告人邓当盛即为贩卖假证的“刘平”的事实;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搜查被告人邓当盛租住处,并从被告人邓当盛、韩柏林、杨飞处扣押各种假印章、假证件的情况;5.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证明各被告人指认交易地点及查扣到的假印章、假证件的情况;6.名片照片,证明被告人邓当盛使用的化名“刘平”的制假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与被告人邓当盛的手机号码相同;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证明被告人邓当盛买卖假证件的微信聊天内容;8.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户政科(2016)居证鉴别第001、002号《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证明扣押到的“肖潇”、“杨飞”的第二代身份证系假证的事实;9.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邓当盛与被告人杨飞的通话情况;10.《证明》三份,证明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莆田市荔城区教育局、莆田第八中学对于扣押到的印章的真伪作出鉴定,其中莆田市荔城区教育局证明毕业证件验证章为该局专用章,用于初高中毕业生毕业证书验证之用的事实;1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邓当盛、韩柏林、杨飞的归案情况;12.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邓当盛、韩柏林、杨飞等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信息;13.被告人邓当盛、韩柏林、杨飞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关于被告人邓当盛的辩护人提出“扣押到的“黄石第一中学”、“莆田市第八中学”两枚印章系事业单位印章,不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印章”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黄石第一中学”、“莆田市第八中学”均不是国家机关,扣押到的该两个印模不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印章。故被告人邓当盛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能够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邓当盛、韩柏林、杨飞的辩护人提出“扣押到的“莆田市荔城区教育局毕业证验证章”并非教育局机关印章、专用章,不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印章”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莆田市荔城区教育局出具的《证明》明确称“毕业证件验证章为该局专用章,用于初高中毕业生毕业证书验证之用”,故应当认定该印章为国家机关专用章,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当盛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韩柏林、杨飞买卖居民身份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当盛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韩柏林、杨飞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均成立。被告人邓当盛犯有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当盛虽然尚未成功销售伪造的杨某、余某身份证,但其已向上线李某1购买并拿到该两张伪造的身份证件,其购买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既遂,故被告人邓当盛的辩护人提出该买卖该两张伪造的身份证系未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邓当盛、韩柏林、杨飞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当盛的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邓当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邓当盛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当盛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0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柏林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14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飞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26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继续向被告人邓当盛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假印章、假印模、假证件等违禁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荔晖审 判 员 陈智华人民陪审员 郭燕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欢欢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