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邢坤明与尚明亮、鞠秀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坤明,尚明亮,鞠秀花,尚玉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616号原告:邢坤明,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告:尚明亮,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告:鞠秀花,女,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尚玉浩,男,汉族,1995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尚明亮、尚玉浩名下35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资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尚明亮、尚玉浩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雅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