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潘煜与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煜,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370号原告(反诉被告):潘煜,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生,户籍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武,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兰景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洺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跃鹏,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该公司法务总监。原告潘煜与被告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煜撤诉处理。本案按被告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林慕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