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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潘煜与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煜,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370号原告(反诉被告):潘煜,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生,户籍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武,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兰景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洺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跃鹏,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该公司法务总监。原告潘煜与被告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煜撤诉处理。本案按被告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林慕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