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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乐山市创正矿山机电有限公司与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创正矿山机电有限公司,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创正矿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法定代理人:徐丽丹,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雷明有,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创正矿山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区安监局享有的补偿款*万元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