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黎苗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苗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刑初122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苗苗,男,1993年6月2日出生于上高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上高县。因涉嫌容留她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苗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亮敏,被告人黎苗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黎苗苗在上高县敖阳街道瑶下村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王某、巢某、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黎苗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巢某、龙某、简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上高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苗苗为多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苗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赵金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雯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