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庆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39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审监庭。被执行人:李庆木,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审监庭与被执行人李庆木诉讼费一案中,经查,永安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本院审监庭于2017年6月2日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庆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元(其中案件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助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业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