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马建平与刘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平,刘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2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平,男,汉族,榆社县箕城镇大下车人,晋中邮政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榆社县东升东街桥北巷邮电宿舍。被执行人:刘宇飞,男,汉族,榆社县郝北镇人,榆社联通公司职工,现住榆社县仪川小区。本院在执行马建平与刘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宇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建平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利息3048元,交纳案件执行费200元,共计23248元,但被执行人刘宇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宇飞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梓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