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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礼礼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义乌市礼礼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37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6269E。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被告义乌市礼礼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厚富小区9-3-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782603284416。经营者孟凡贵。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礼礼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晓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启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