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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洪涛、郭雨勤等与李豪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涛,郭雨勤,李豪杰,吕永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民初2415号原告邓洪涛,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生,住商水县。原告郭雨勤,女,汉族,1980年5月17日生,住商水县,系原告邓洪涛妻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智卫强,系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豪杰,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生,住西华县。被告吕永平(又名吕萍),女,汉族,1979年6月5日生,住西华县,系被告李豪杰妻子。原告邓洪涛、郭雨勤诉被告李豪杰、吕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洪涛、郭雨勤共同委托代理人智卫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豪杰、吕永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洪涛、郭雨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欠款76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百川漆在周口地区的经销商,被告一直向原告购买百川漆,至2017年1月19日,被告仍欠原告价值100000元的百川漆货款,并由被告吕萍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2017年3月4日,被告仍欠76000元的货款,被告李豪杰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一个月内还清,但是至今,二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李豪杰、吕永平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张、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商水县百川油漆门市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二原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夫妻共同经营商水县百川油漆门市部。2、二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欠条和保证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吕永平以吕萍的名字向原告出具欠油漆款1000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豪杰又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并保证拖欠二原告油漆款76000元并于一个月内还清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经庭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邓洪涛、郭雨勤夫妻共同经营商水县百川油漆门市部,被告李豪杰、吕永平夫妻共同经营豪杰家具厂。二原告向二被告销售油漆,2017年1月19日,被告吕永平依吕萍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百川漆拾万元整,2017、1、19,吕萍”。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24000元货款,2017年3月4日,被告李豪杰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并约定:“今天豪杰家具厂保证一个月内还清邓洪涛百川油漆2017年之前的余款7万多,一个月内还清,以此条为证,保证人李豪杰”。约定期限到期后二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拖欠货款。本院认为,被告吕永平、李豪杰在为原告邓洪涛、郭雨勤欠条及保证后,应当及时清偿货款,而被告至今未予清偿是引起该纠纷的主要原因,故应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该欠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二被告清偿货款的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所欠货款未约定利息,原告诉请利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永平、李豪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邓洪涛、郭雨勤货款7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吕永平、李豪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