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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武绪颐、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绪颐,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武绪颐,女,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再审申请人武绪颐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信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绪颐申请再审称,一、涉案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甲方是“石湾公安局装备财务股”,其擅自取代业主委员会与同信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该合同,是非法合同,对业主没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随着商品楼的买卖兴起就产生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来签订,而不是由“石湾公安局装备财务股”取代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来签订合同。而且在前述合同签订后不久,“石湾公安局装备财务股”就撤销了,石湾公安局也随后撤销,没有甲方的单方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在武绪颐撤销银行扣款开始,就自己承担财物被盗损失、自行清洗楼道的水费自付,停止接受同信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二、武绪颐一直居住在佛山市禅城区清水二街2号602房,但没有收到过原审法院涉案的诉讼文书,而原审法院以“下落不明,作出缺席判决”,程序错误。因此,武绪颐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以及(2017)粤0604执978号执行裁定书,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再审审查查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武绪颐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至武绪颐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六个月。同时,武绪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规定情形。此外,原审法院依法邮寄、张贴送达通知、公告送达相应法律文书,武绪颐主张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武绪颐提出再审申请时已超过前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绪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