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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邱钦蕊、刘承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钦蕊,刘承林,刘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钦蕊,女,汉族,2001年1月3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承林,曾用名刘晓兵,男,汉族,1998年4月26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子华,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邱钦蕊与刘承林、刘子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刘子华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滩信用社账户内存款68000元,现因本案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子华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滩信用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