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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刘杰与被告苍溪县老百姓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秀芹、王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刘杰,苍溪县老百姓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秀芹,王虹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057号原告:王平,男,生于1971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桂清,女,生于1970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原告:刘杰,男,生于1969年7月3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女,生于1976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菲,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溪县老百姓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秀芹。被告:罗秀芹,女,生于1983年12月2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王虹,男,生于1981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原告王平、刘杰与被告苍溪县老百姓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秀芹、王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刘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刘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平、刘杰负担。审判员  孟益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