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军、张凯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张凯,孙秀珍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民终312号上诉人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马宪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张建军(原审原告),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张凯(原审原告),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孙秀珍(原审原告),女,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辰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军、张凯、孙秀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91元,减半收取8046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东升审判员 范海锋审判员 任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