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谢同利与张锁柱、刘加国、宁长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同利,张锁柱,刘加国,宁长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922号原告:谢同利,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张锁柱,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加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宁长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谢同利与被告张锁柱、刘加国、宁长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谢同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同利���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同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同利负担。审判员 许宗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