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琴与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琴,黄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567号原告:韩琴,女,194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黄志勇,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现羁押于郑州市中原路1号监狱。原告韩琴诉被告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