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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郝乐平诉被告关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乐平,关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611号原告:郝乐平,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建华区卜奎街道。被告:关键,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拉尔基区新华路。原告郝乐平诉被告关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郝乐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乐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郝乐平承担。审 判 员  段泽军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济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