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郝乐平诉被告关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乐平,关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611号原告:郝乐平,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建华区卜奎街道。被告:关键,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拉尔基区新华路。原告郝乐平诉被告关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郝乐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乐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郝乐平承担。审 判 员 段泽军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济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