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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铁有申请马义、孙树君、孙树坤、张林有、马春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有,马义,孙树君,张林有,马春莲,孙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王铁有,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马义,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孙树君,男,1971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张林有,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马春莲,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树坤,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张铁有与马义、孙树君、孙树坤、张林有、马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铁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