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行申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妙寿与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妙寿,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行申7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妙寿,男,195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怀志。委托代理人金飞龙。委托代理人马笑天,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陆妙寿因政府信息公开诉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松江房管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6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陆妙寿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松房地拆裁字(2003)第5号裁决档案中,有被申请人制作的信息,也有裁决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结案后一并归档。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指向不明确”系对法律的曲解。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已经超过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5年7月20日,陆妙寿向松江房管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在2003年贵局作出松房地拆裁字(2003)第5号房屋拆迁裁决中需必备档案”。松江房管局收到后认为陆妙寿《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明确,无法指向某一特定的政府信息,故于同月22日向陆妙寿作出《告知书》,要求陆妙寿在规定时间提交补正申请,明确需要的政府信息内容。但陆妙寿未在规定期限向松江房管局提交补正材料,另行向松江房管局重新提交了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松江房管局因此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松信公开[2015]第379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陆妙寿:经审查,您提交的材料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要求,不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不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该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陆妙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陆妙寿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明确,证据不足。综上,陆妙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妙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王兰芬审判员 高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