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隆、刘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隆,刘俊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136号之一申请人:刘隆,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刘俊强,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人刘隆与被申请人刘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刘俊强交纳担保金1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