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行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宝铿、林美爱等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宝铿,林美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莆田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3行初127号原告许宝铿,男,194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林美爱,女,194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法定代表人连向红,区长。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216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辉,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宝铿、林美爱诉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许宝铿、林美爱在提起诉讼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许宝铿、林美爱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翁奇任代理审判员 李国洪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琪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