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02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合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群,刘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287号自诉人李加群,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人刘合斌,男,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自诉人李加群以被告人刘合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加群以被告刘合斌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给付钱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加群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加群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