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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温州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与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214号原告:温州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望江东路***号江润大楼***室。法定代表人:余建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虹,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约笛,浙江海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状元岙港区8、9泊位综合楼***室。法定代表人:孙建榆,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温州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原告温州状元岙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胜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临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