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庆梅与张明、张珺琪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梅,张明,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22民初655号原告:李庆梅,女,1950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丹,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李庆梅外甥妻子。被告:张明,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桂芝,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同张明,农民,张明母亲。被告:张某某,男,2017年1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同张明,婴儿。法定代理人:张明,张某某父亲。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庆梅诉被告张明、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丹、被告张明的委托代理人陈桂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赵广利系夫妻关系,我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赵桂玲。赵桂玲与张明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张某某。2017年1月5日,赵广利因病去世。5月8日,赵桂玲因溺水死亡。赵广利生前在平顶山信用社有存款19,832.43元。因对该款双方不能协商分割,请求依法确认其中9,916.22元为我的个人财产,另9,916.21元为赵广利的遗产,由我继承6,610.81元,由张明、张某某各继承1,652.7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张明、张某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赵广利家庭状况及其与赵桂玲均死亡没有异议。赵广利生前有多少财产,我们不清楚,也没有占为已有,对原告的遗产分割方式没有异议。但赵桂玲生前留有4.3万元存款要求依法继承。经审理查明:李庆梅与赵广利系夫妻关系,二人仅生育一女赵桂玲。赵广利父母均在赵广利之前去世。赵桂玲与张明系夫妻关系,二人仅生育一子张某某。2017年1月15日,赵广利因病去世。5月8日,赵桂玲因溺水死亡。赵广利生前在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信用社有个人存款共19,832.43元(其中帐号为2875000001267461的帐户内余额为1,376.58元、帐号为6210260500066314256的帐户内余额为455.85元、帐号为287511010214942968的帐户内余额为18,000.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户籍资料一份、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二份、户口注销证明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被告提供的户籍资料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李庆梅系赵广利妻子,赵广利生前个人名下的存款19,832.43元应分出一半为李庆梅所有,即9,916.21元,剩余9,916.22元由合法继承人李庆梅、赵桂玲继承,故李庆梅与赵桂玲各应分得一半,即4,958.11元。赵桂玲在赵广利死亡后,未对赵广利的遗产进行继承前便死亡,其应继承的赵广利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李庆梅、张明和张某某依法继承,故赵桂玲应继承的4,958.11元应由该三人平均继承,即各1,652.70元。对于张明、张某某提出的赵桂玲生前留有4.3万元存款,要求依法继承的问题,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对此本院不予处理,待有充分的证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另行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广利生前在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信用社个人存款19,832.43元中有9,916.21元为原告李庆梅的合法财产,剩余9,916.22元为赵广利的遗产;二、原告李庆梅继承赵广利遗产6,610.82元,被告张明、张某某各继承赵广利遗产1,652.7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