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673号原告:林某,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晓峰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宋春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