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图木舒克市新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木舒克市新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494号原告:图木舒克市新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嘉禾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李平如,总经理。被告:陈琼,女,具体出生时间不详,住新疆图木舒克市园丁小区。原告图木舒克市新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图木舒克市新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图木舒克市新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木舒克市新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图木舒克市新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