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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伟与娄得付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娄得付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024号原告:叶伟,男,1976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得付,男,1970年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与被告娄得付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得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撤回对被告娄得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亢电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玉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