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伟与娄得付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娄得付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024号原告:叶伟,男,1976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得付,男,1970年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与被告娄得付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得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撤回对被告娄得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亢电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玉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