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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娜,董事长。上诉人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3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总分包管理合同,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即墨市田横镇,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