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顾美秋与赖月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407号原告顾美秋,女,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赖月桂,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超,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顾美秋与赖月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顾美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顾美秋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美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顾美秋负担。审判员 黄志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