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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亚山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冒险鸭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三亚圣亚天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山海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冒险鸭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三亚圣亚天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三亚山海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1362999,住所地三亚市河东区红沙综合大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张秀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光,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冒险鸭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110984,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路7号禧年小区A栋1单元15层2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亚圣亚天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5747627,住所地三亚市河东区榆亚大道红沙中学对面临海大厦8011房。法定代表人:杨晓春,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山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冒险鸭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冒险鸭公司)、三亚圣亚天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亚天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2民终4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冒险鸭公司、圣亚天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三亚市榆亚大道临海大厦承租的房屋中搬出,并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山海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损失,损失以月租金50000元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二被执行人返还承租房屋及设施时止),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迁出房屋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冒险鸭公司、圣亚天齐公司在2017年6月25日前自行迁出所占用的房屋,并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强制执行,清场完毕后,将被执行人承租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接收房屋后,表示无异议。经查,被执行人冒险鸭公司、圣亚天齐公司目前正处于歇业状态,无履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费3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院认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承租的房屋清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租金损失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传喜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  王大宝sqjjsytj2sjkczgdxn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李钊书记员邢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