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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5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浩军诉平顺县汽车运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军,平顺县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5民初217号原告:王浩军,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住本县北社乡。被告:平顺县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平顺县兴华街城中8院。法定代表人:张军强,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平顺县青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军诉被告平顺县汽车运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浩军负担。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