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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荣与辛某秀、宁武县恒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荣,辛某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晋092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荣,男性,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宁武县万佛家园被执行人:辛某秀,男性,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忻州市长征街10号;宁武县恒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住宁武县凤凰镇刘家园村甲水沟村本院在执行王某荣与辛某秀、宁武县恒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曾向被执行人辛某秀、宁武县恒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等手段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