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7民初497号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497号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金,女,汉族,新晃农商行员工,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蒲建军,男,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继橙人民陪审员 姚建明人民陪审员 胡启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