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修荣、杨志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荣,杨志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23号申请执行人王修荣,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杨志顺,男,1964年7月5日出生,侗族,住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修荣与被执行人杨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志顺所有的坐落于寿宁县东部新区龙庭国际小区4幢5A02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志顺所有的车牌号为闽J×××××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修荣并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92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发明 来源: